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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通过存在重大瑕疵的商标权利外观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北京某食品公司与天津某调味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6-06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岳轩’商标被被告天津某食品厂在‘黄岳轩’商标上恶意使用,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明知原告在先权利、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北京某公司使用‘岳轩’商标生产销售豆瓣酱,被告天津某食品厂通过合作商甲的授权使用‘黄岳轩’商标,销售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黄岳轩红油豆瓣’。甲曾是该公司的产品销售商。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被告明知甲在后非善意取得‘黄岳轩’商标,攀附原告商誉,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需要考虑的是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判

法院综合考虑了在先商标与被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以及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4: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商标恶意注册与权利冲突的问题。法院在解决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时,不仅考虑了行政程序,还从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了考量。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如果其使用行为造成混淆或其他损害后果,仍然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属于侵害私益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文章预览

作者: 白海戎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明伟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商标系模仿原告在先商标等手段恶意取得注册,并借此不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外观故意实施仿冒混淆侵权行为,则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的可能。为了避免侵权损害结果扩大,防止被告利用行政案件周期拖延时间,逃避责任,故在商标侵权纠纷民事案件中,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公司,于2003年在北京成立,前身是1996年开办的成都市新津县某公司,主营豆瓣酱生产销售。2000年,成都市新津县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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