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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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异地发放贷款,第三方大量受让不良债权并取得网络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执行?

最高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金融 法律  · 2025-10-05 10:0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甲公司依据河源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案件的相关内容。甲公司申请仲裁的债权系通过乙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因黄某未按约定还款,甲公司向河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认为应驳回甲公司的执行申请,理由是乙公司发放小额贷款超出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秩序、未对被执行人风险承受能力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及网络仲裁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等。甲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后认为,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的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甲公司依据河源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强制执行黄某,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以乙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秩序、未审慎审查被执行人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网络仲裁未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等理由驳回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关键观点2: 本院对案件的分析

本院审查后认为,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的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首先,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事由并不包括乙公司的这些行为;其次,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裁定不予执行,而非驳回执行申请。

关键观点3: 本院的裁定结果

本院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执复69号执行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执154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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