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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依约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时,另一方可否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住建法律  · 公众号  ·  · 2024-05-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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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关键词 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  民间借贷   |  刑法合集  |  指导案例 点击领取➤ 1000多份合同范本     ➤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 点击阅读➤ 2001-2023年司法解释 汇编 点击阅读➤ 200多份法律文书模板汇总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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