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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控制人”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19 14:01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杜敏洪、杜觅洪与被申请人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对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能盛公司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杜敏洪和杜觅洪是否是能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是否应对能盛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能盛公司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再审申请人主张能顺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何锦棠,但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如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间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显示时间相距甚久,且未能充分证明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关键观点2: 杜敏洪、杜觅洪是否能盛公司实际控制人

再审申请人主张二人不是能盛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法院综合多方证据认定二人通过投资关系等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符合《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关键观点3: 杜敏洪、杜觅洪是否应对能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审申请人主张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院根据案涉资金流转、相关证据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二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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