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由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韶关市民赵某夫妇的孩子被小区坠落的乌龟砸中头部致死。业主张某被认定为乌龟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夫妇与张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张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承担侵权责任,须赔偿128万元。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乌龟坠落致孩子死亡
小区内的乌龟坠落造成孩子头部受伤致死,张某作为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2: 赔偿事宜的争议
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赵某夫妇将相关方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3: 法院一审判决及调解
法院一审认定张某需赔偿128万元。经调解,双方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宽限期。
关键观点4: 物业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仅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赵某夫妇未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这种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文章预览
6月9日,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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