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处理的一起专利无效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案件涉及专利权的创造性判断,需要理解发明构思、把握技术发展路线和对现有技术的了解。文章还阐述了在适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如何选择合适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方式,以及对技术效果的评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关键观点2: 主要争议
双方当事人主要分歧在于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双方就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产生争议。审理重点和难点在于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力求客观还原本专利发明创造的过程。
关键观点3: 审理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梳理申请日之前自行车变速技术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脉络,确认自行车变速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技术事实。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发明创造的过程进行还原,本专利可能是在后拨链器由机械到机电的发展进程中,将传统的直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升级为机电式后拨链器。
关键观点4: 创造性判断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功率源、射频芯片、马达和变速器相关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直P型机械式后拨链器进行机电化改造。根据三步法判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证据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键观点5: 启示和意义
文章强调了适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时应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对于说明书未记载技术问题或记载过于宽泛的情况,应把握技术整体状况和技术发展路线,尽可能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若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预期的,则不影响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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