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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

invictus耀的法研库  · 公众号  ·  · 2024-12-01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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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简要案情: A与B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并认缴甲公司30%的出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后经甲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A将某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后B向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故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甲说:有权处分说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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