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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催收员工个人转账,能认定为履行公司债务吗?

北京海淀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18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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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万公司(卖方)与深光公司(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交货后,买方需全额支付合同款,思万公司交货后,深光公司尚欠33500元未支付,故思万公司诉至法院。起诉后深光公司支付了25500元,并主张剩余8000元已转账至思万公司催收员工账户。思万公司否认该8000元系支付案涉货款,主张是员工个人往来款项,要求深光公司支付货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思万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思万公司诉称,其与深光公司是两家从事工业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双方于半年内先后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深光公司向思万公司购买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和线路保护装置,总价款为175500元。合同签订后,思万公司完成交货,深光公司于此后的四年间,先后通过公司账户向思万公司转账167500元。深光公司主张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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