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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事审判】(获奖案例)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5-08-09 17:5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劳动者刘某艳因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改判案的文章。刘某艳自2008年起在江西某和公司工作,后江西某兴公司收购了江西某和公司的门店资产,刘某艳因未得到妥善安置而引发劳动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判决江西某兴公司支付刘某艳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失业保险金等。文章重点介绍了裁判过程和改判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刘某艳因企业并购导致用人单位变更,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刘某艳自2008年起在江西某和公司工作,后江西某兴公司收购了江西某和公司的门店资产,但未对刘某艳进行妥善安置。因此,刘某艳主张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观点2: 江西某兴公司未妥善安置刘某艳,违反了法律规定。

江西某兴公司在收购门店资产后,未重新聘用刘某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对其进行安置,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3: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后,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加班工资和失业保险赔偿金等也应相应调整。

由于刘某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4.5年,因此其年休假待遇、加班工资和失业保险赔偿金等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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