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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截屏使用证据,不足以取信法院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18 11:30
微信公众号截屏使用证据,不足以取信法院诉争商标裁判要旨商标撤三案件中,原告在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仅三份中有时间显示,其中:(1)对于与深圳市怡森赢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协议及销售单,原告明确认可深圳市怡森赢讯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并主张此处系笔误,应为“深圳市怡森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但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应当与其公章相对应。在原告仅主张此处系笔误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2)对于原告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淘宝交易记录,其中针对同一订单所显示商品信息与在诉讼中提交的淘宝交易记录中并不相同,在并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这一情形足以说明该两份证据亦均不具有真实性。 (3)对于微信公众号,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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