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否都能做进项抵扣的相关内容,通过五种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情形一: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情形下,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被视为可抵扣的进项税。
关键观点2: 情形二: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公告规定,只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关键观点3: 情形三: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手撕票和出租车发票等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关键观点4: 情形四: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机票。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关键观点5: 情形五: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这种发票属于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特殊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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