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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合法吗?(高院再审)|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5-14 08:45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刘雪花于2002年9月20日入职青岛铠的公司工作,2013年6月1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公司支付刘雪花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920元/月,标准时间外手当810元/月(标准时间外手当包含:平日1小时加班时间和周六4.5小时勤务时间。超过标准时间外的工作时间根据基本工资计算加班、特勤、法休工资)”。在职期间,公司均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刘雪花发放了加班费,刘雪花在领取工资时,对加班费的发放未提出异议。2018年1月26日,刘雪花申请仲裁,以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违反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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