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的方式、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确定方法、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交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以及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问题。文章还简要介绍了郑林涛、张凌杰和邢博文三位律师的业务领域和经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提交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并转交给法院。
关键观点2: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确定
在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的决定权,仲裁机构仅依据当事人指示转递材料,管辖法院确定需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
关键观点3: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该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决定。
关键观点4: 保全程序中能否直接保全被保全人为一人股东的案外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其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直接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文章预览
作者: 郑林涛 | 张凌杰 | 邢博文 | 罗敏利 审校:王恒 6.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如何提交?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为了保存争议标的物之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但由于我国仲裁机构不具有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及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实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并具体实施。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从而确定了仲裁委员会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制度。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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