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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能证明所委托的出庭人员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4-07-29 11: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则关于法律纠纷的新闻报道,涉及某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某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某华公司因系统上线后出现技术故障和资金问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被某信公司起诉。经过审理,原审法院判决某华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和违约金,某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的焦点在于系统是否存在技术故障、某信公司是否交付源代码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签订情况

双方签订《山东某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溯源管理系统合同》,约定某信公司为某华公司提供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

关键观点2: 合同履行情况

某信公司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系统,某华公司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某华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尚欠16万元未支付。

关键观点3: 争议焦点

某华公司认为系统存在技术故障,某信公司未交付源代码,且由于疫情导致资金紧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的违约金判项。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某华公司支付合同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某华公司提起上诉后,因未提交合法有效的代理手续,被视为未到庭应诉,二审法院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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