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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未加盖公章、无签字的制式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0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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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47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崔某某,崔某某表明身份为A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因B食品公司某加工项目部建设需要钢材,需向原告购买。后崔某某通过微信发给董某一份A建设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的未加盖公章的制式买卖合同,董某予以认可。被告A建设公司与B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B食品公司,承包人为A建设公司,B食品公司在该项目部标识的施工单位是A建设公司。原告按合同约定向A建设公司在B食品公司加工项目部提供钢材,后该工程停工。原告与被告A建设公司、B食品公司协商将尚未使用的钢材退回原告。B食品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签字确认原告送货清单,内容为:需方:A建设公司泗水分公司,数量102.753吨,价款409266.19元。后原告与崔某某微信联系,崔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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