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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患有疾病,是否影响侵权人担责?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2-25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罗某驾驶小轿车与孙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案件经过交警认定、法院裁判和再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各项费用合计527089.01元。文章还介绍了案件的关键点,包括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受害人原有疾病对事故责任的影响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通事故侵权人责任认定

法院认定侵权人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受害人孙某某有高血压病史,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键观点2: 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按照参与度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受害人原有疾病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孙某某的原有疾病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能将受害人原有疾病认定为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应以此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

关键观点4: 参照“蛋壳脑袋规则”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确认了“蛋壳脑袋规则”,即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作为减少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的理由。即使受害人有特殊体质介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侵权人也应就全部的损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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