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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挂靠多家单位时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7-03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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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裁判要旨 个人以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多家单位经营过程中,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因工受伤的,由于完成经营工作须由牵引车和挂车有效结合方能共同发挥作用,其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缺一不可,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被挂靠单位”解释为多家被挂靠单位,并认定牵引车和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 冉某某系龚某某聘请的驾驶员。2017年4月5日,龚某某从嘉轩公司购买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于同日挂靠嘉轩公司名下经营;后又购买了重型平板挂车,于2017年10月26日挂靠博皓公司名下经营。2018年4月11日,冉某某受龚某某的指派,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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