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近1.8万名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近三万家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商之家

最高院: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29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债务加入的相关案例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意见,涉及张刚良与张成双、午时阳光公司等的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案涉《借款协议》《借款担保协议》《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等书面协议均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刚良主张本案借款本金为2200万元,并得到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和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明。

关键观点2: 案涉《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的效力及法律性质

张成双作为借款合同外的第三人承诺承担午时阳光公司的债务,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该协议虽名含“保证”字样,但实质是债务加入协议,张成双的法律身份是债务承担人而非保证人。

关键观点3: 案涉《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的效力及影响

《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合法有效,并未损害张成双的利益。该确认书与《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相互印证,证明了张成双的还款责任和金额。

关键观点4: 张成双的还款责任确定

张成双应在《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承诺的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根据《债权债务对账确认书》的约定,张刚良自认张成双已还款1万元,应从借款本息中扣除。

关键观点5: 鱼海军的主张认定

鱼海军在一审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未上诉,二审判决后未申请再审。其关于张成双签订《还款计划保证协议书》免除了其担保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预览

来源 | 法门囚徒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 张刚良、张成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张刚良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