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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这位小区业主侵权被判道歉并赔偿!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物业  · 2019-11-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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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近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被告吴某因在小区业主群内辱骂原告刘某 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 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 判决吴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共同加入了所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微信群,群内微信昵称均为各人的物业门牌号。2018年6月,微信群内进行更换、选聘物业公司的讨论。刘某、吴某均参与了讨论,但对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意见不一,吴某要求与刘某对赌更换物业公司对小区房价的影响,刘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吴某使用了一些诸如:“垃圾败类”“不要脸”“你这种姿色,只能去公园卖”等语言,在微信群内对刘某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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