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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的刑法思考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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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新闻“常州一名初中女教师与不满 14 周岁的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 3 年”。网上的评论满天飞,各种言论层出不穷,有兴趣的,可以去网上看看。   看到新闻里面的法律错误,我想笑,可我不能笑出声,那就来写写吧。跟大家聊聊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案情回顾 :2014 年 3 月至 8 月,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不满 14 周岁)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该女教师被判刑 3 年。   一   新闻中描述道 :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 性交以外 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这是最大的硬伤。猥亵儿童罪竟然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也就是说针对儿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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