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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公司第二天就要员工离职合法吗?(高院再审)|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3-01-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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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学习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唐纳德系工商银行员工。   2015年6月25日,唐纳德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其内容为“本人唐纳德,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6月16日”。   2015年6月26日,公司做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现因员工首先提出后协商一致于2015年6月26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书》,无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015年7月6日,唐纳德通过EMS邮寄一份《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申请》给公司,内容为:“本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在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完全失控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其内容并非本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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