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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14期。 作者:李非易;张懿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股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其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股权中包含的具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的行使,如表决权等,应按照股权登记比例进行,不能当然地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直接各半分割和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自另当别论。至于各自股权上附着的分红权等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及据此引发的财产性争议,则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夫妻内部进行分配。 本文共6410字 一、案情 [1]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丽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玛公司)。 第三人:谢某。 张某与谢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4月12日设立丽玛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某与谢某分别持股90%和10%,谢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某担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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