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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了“股东”,天降债务怎么办?

股权法律研究  · 公众号  ·  · 2023-12-18 08:00
导读权利与义务应具备一致性,被冒名股东既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的,因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之意思,也没有享受任何股东权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之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14年9月15日,泰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某公司)注册成立,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为姚某和原告陆某,姚某为泰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姚某认缴出资700万元人民币,陆某认缴出资300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8日,股东陆某与深圳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某将其在泰安某公司的300万元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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