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上海市的家庭纠纷案件,涉及老于、陈女士和孙子小于之间的探望权争议。老于因渴望探望孙子提起诉讼,但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因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不包括祖父母等近亲属。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老于的前儿媳陈女士与儿子于先生离婚后,协议约定儿子由父亲抚养。但孙子小于在成长过程中主要由老于和老伴抚养照顾。后因陈女士抚养孩子,引起老于的探望争议。
关键观点2: 核心问题
老于认为他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并认为这既能获得精神慰籍,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法院裁定老于不具有探望权,因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驳回了老于的起诉,因为他是小于的祖父,不直接享有探望权,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文章预览
近日,上海市发生一起家庭纠纷案件。老于因渴望探望孙子小于,把前儿媳陈女士给告了。 据了解,陈女士与老于的儿子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于。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两人在小于15个月时分居,之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孙子归儿子于先生抚养,所有抚养费由于先生承担。而《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小于只有28个月大,其后主要由老于和老伴抚养照顾。孙子十岁时,在未与老于商量的情况下,转学去了陈女士处。 不久,陈女士和于先生达成调解,由陈女士抚养孩子。老于说,陈女士一直拒绝自己探望孙子,可祖孙间感情深厚,已形成亲密依赖和互信的关系。老于认为,对有血缘关系的孙子进行探望,既能获得精神慰籍,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探望权指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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