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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在申请自身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还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面临被宣告无效时,很多时候都会涉及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同的判定。针对这一问题的判定标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通过列举6种情形的方式加以规定,而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很多都超出了上述6种基本情况。本文针对实践中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以期为业界提供参考。 实践争议焦点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实质相同6种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在审查实践中最难把握,在众多无效审查决定中也经常被使用,是实质相同判定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能否准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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