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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054 为购买 房屋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购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权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后“加速到期”的条款。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借款人部分还款后仍存在逾期情况的,借款人的行为是否依然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王某为购房与某银行福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福山支行借款113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后某银行福山支行依约向王某发放贷款,王某在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未还的情况。 某银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回执》,载明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994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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