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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 关于修订 《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最新消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扩大“商转公”贷款受益范围,减轻缴存职工还贷资金压力,进一步提振消费,结合职工需求调研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4年11月1日执行的《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淄住发〔2024〕33号)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将第六条(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修订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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