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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应满足这些条件!(附《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政策  · 2025-11-14 07: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新规定《山东省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命名规则、存量企业的继续使用规定、企业名称的转让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以及企业如何申报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企业名称使用“山东”字样的条件。

企业使用“山东”字样需满足注册资本或出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已设立的企业在三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投资控股满一年,且注册资本或出资额300万元以上。

关键观点2: 分支机构命名规则。

分支机构可在隶属企业名称后、分支机构组织形式前使用“山东”字样,但要求总公司名称中含有省级以上行政区划或没有行政区划。

关键观点3: 存量企业的继续使用规定。

已经设立的企业,如果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可以继续使用含有“山东”字样的企业名称。

关键观点4: 企业名称的转让要求。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方需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条件,且转让信息需公示。

关键观点5: 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字样的情形。

包括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减少、子公司注销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或者隶属企业变更名称后不再符合要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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