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M指令集享有的著作权与龙某技术公司推出的L指令集之间的侵权纠纷。法院认定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表达,其中文字、数字、符号等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指令集所蕴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L指令集与M指令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龙某技术公司和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称L指令集侵犯了M指令集的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观点2: 主要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L指令集是否侵犯了M指令集的著作权。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定
法院认定指令集中的文字、数字、符号等可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其中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L指令集与M指令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4: 裁判要旨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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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令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规则 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指令集 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抽象-过滤-对比”分析法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诉称: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开发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 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参考手册(以下简称6本参考手册)。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从某思科技公司处获得了M技术(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相关授权,有权对在中国境内侵犯M指令集相关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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