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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 房屋拆迁置换成门面房后 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 当遗嘱与物权登记冲突 法律如何选择? 陈某与张某于196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儿两女,2014年,老两口共同签订遗嘱一份,写明“先逝一方财产归后逝一方继承,双方均逝后财产由子女继承。” 2015年1月,夫妻俩名下的自建房因城镇改造面临拆迁,因二人年岁已高,便委托长子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在拆迁赔偿中,经老两口同意,将该处房产置换成某商业区门面房,产权登记在长子的女儿名下。夫妻二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有异议,认为门面房及租金收益也属于遗产,并将长兄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陈某、张某的所有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陈某、张某书写的《共同遗嘱》,有具体内容、落款日期、签名,虽然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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