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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或无效情形下,承包人能否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

新则  · 公众号  ·  · 2023-12-20 18:43
“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发包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张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在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各法院的审理观点也大相径庭,本文拟就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做初步探讨,以供实务参考。”文|刘友群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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