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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这笔钱有调整

如东新媒体  · 公众号  ·  · 2025-04-08 15:29
    

主要观点总结

江苏省出台新政策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分为关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以及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三个部分。政策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并且涉及数据共享、风险管理等细节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核定月数等有限制。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多种营业执照等凭证信息,经办机构会核查资料,防止欺诈风险。

关键观点2: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有所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办机构也会进行核查。

关键观点3: 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

新政策调整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各单位要加强数据共享,开展“畅通领、安全办”,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


文章预览

日前 江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 关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一次性领取金额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核定月数不得超过申领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大龄延长期间不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 ;如申领月已审核发放的,从次月开始计算。一次性领取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 ★ 申请人开办企业 的核查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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