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卢某等投资者诉某科技集团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案。主要围绕虚假陈述责任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等关键点展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投资者买入某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某科技集团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中股票买入均价的确定方法,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的计算方法。
关键观点2: 虚假陈述与交易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只要投资者证券买入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即可推定虚假陈述与证券交易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
关键观点3: 证券买入均价计算方法
在损失计算中,可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证券买入均价,以更符合每个投资者的实际情况。
关键观点4: 系统风险扣除方法
在系统风险扣除中,采用个性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相应的系统风险比例,体现每个投资者经历的不同风险阶段,更具合理性。
关键观点5: 法院判决
某科技集团公司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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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等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应考量的因素 关 键 词 民事\虚假陈述责任\示范判决\专业机构损失核定\证券平均买入价\市场系统风险 基 本 案 情 原告卢某、杨某、蔡某、潘某诉称:2017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XXX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某科技集团公司等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投资者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某科技集团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投资者在被告某科技集团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05年3月19日,即某科技集团公司发布《2004年年度报告》之日)以后、揭露日(2015年11月20日)之前购买某科技集团公司的股票,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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