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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新旧条文对照 (南京玄武门) 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15种罪名进行了增改。下面是新旧对照:其中红色字体为新条文,黑色字体为旧条文。 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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