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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重要意见:认缴但未届期股权多次转让,全部转让人均承担补充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5-05-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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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法民二庭编《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新编著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一书, 回应了很多新《公司法》适用中的热点、疑点问题。 现将该书中的重要观点做部分摘录,供读者参考,具体内容请以原文为准。 一、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规则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此时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义务同时转让,因此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 为避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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