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针对“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等问题进行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当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总的赔偿费用不应超出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
关键观点2: 关于“开门杀”的责任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进行赔偿。
关键观点3: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事故各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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