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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至正研究

至正研究  · 公众号  ·  · 2024-12-16 1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特别是关于“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的内容。该裁判要点对几类涉及调解书生效后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包括:原审法院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即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的情况,以及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调解的情况。这些裁判要点对如何处理和再审申请进行了详细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对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的处理。

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审查补正裁定是否改变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如补正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再审申请。

关键观点2: 关于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时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慎行使释明权。不当释明导致当事人误解并接受调解的,如审查属实,应认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

关键观点3: 对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的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如以独任形式审理并调解结案,属程序违法。对于确实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审。

关键观点4: 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及申请再审的处理。

近亲属代为参与调解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未提交或伪造委托书,且未经当事人追认的,难以认定近亲属有权代理,应认定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再审情形。

关键观点5: 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调解的处理。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参与调解。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清算组授权即代表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属无权代表,符合再审情形。


文章预览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 “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 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 “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由我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李江英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原审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又出具补正裁定、原审就存有争议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当事人作不当释明、当事人近亲属代为参与原审调解等情形能否申请再审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回应。 供稿人:李江英、 赵 恺祺 不服调解申请再审民商事 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问题之一 原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法院又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补正裁定,当事人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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