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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机构在对赌中退出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20-08-05 15:34
摘要:PE机构参与对赌时,在向目标公司注资后,虽然具备了公司股东身份,但其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相比投资偏好是截然不同的,其关注点在于资本注入目标公司后如何通过成功退出获取利益。因此,在对赌协议中PE机构往往会设计股权回购等退出条款以便适时抽身,保障资金的回笼。问题在于,现行《公司法》仅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确立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则,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与股东约定回购股权却是未置可否,此种情形下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难免产生争议。当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PE机构在对赌中的合法退出也就成为了一大悬而未决的难题。针对这一现实困境,不仅《公司法》有必要从立法上进行革新,为PE机构的退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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