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深交所公布了对辉芒微IPO项目的处罚,涉及发行人辉芒微电子、保荐方中信证券、审计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处罚原因包括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以及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充分关注和审慎核查。深交所对中信证券和大华所采取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这是近期监管强化企业上市审核监管的一个缩影,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要求越来越严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辉芒微IPO项目涉及多方被罚
除了发行人辉芒微电子,保荐方中信证券、审计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均受到深交所的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
关键观点2: 三大违规情形被曝光
在执业过程中,中信证券和大华所存在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以及未对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充分关注和审慎核查等三大违规情形。
关键观点3: 深交所强调现场督导的重要性
深交所强调现场督导在上市审核中的把关作用,对发行人的收入、关联方资金流动等进行严格核查。
关键观点4: 中介机构责任被压实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化,监管部门持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文章预览
日前, 深交所接连公布5张罚单,事涉辉芒微IPO项目 。 除发行人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芒微”)及相关负责人外,保荐方中信证券、审计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华所”)及相关负责人均被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 收到现场督导通知后 辉芒微删除相关业务资料 深交所:涉从重处分情形 根据深交所公告,中信证券、大华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三方面违规情形。 一是 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深交所表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辉芒微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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