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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智勇:论人格性财产权的理论证成|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5-18 18:16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人格性财产权的定义、证成以及其与可替换财产的区别。首先,文章通过权利理论论证了人格性财产权的概念,并指出人格性财产权是保护个体人格完善的必要手段。接着,文章批判了康德关于人的“薄的伦理概念”,提出了基于“厚的伦理概念”来理解人,强调人不仅拥有自由意志,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文章还区分了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前者与人的自我建构有密切联系,后者则是可转让的商品。最后,文章分析了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之间的动态关系,并探讨了人格性财产权的价值基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人格性财产权的定义与证成

文章通过权利理论论证了人格性财产权的概念,强调它是保护个体人格完善的必要手段。

关键观点2: 康德“薄的伦理概念”的批判

文章批判了康德关于人的“薄的伦理概念”,提出了基于“厚的伦理概念”来理解人,强调人不仅拥有自由意志,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

关键观点3: 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区别

文章区分了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前者与人的自我建构有密切联系,后者则是可转让的商品。

关键观点4: 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的动态关系

文章分析了人格性财产与可替换财产之间的动态关系,并探讨了人格性财产权的价值基础。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3期。 【作者简介】马智勇,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全文共 18689 字,阅读时间 约 46 分钟。 【摘要】要想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183条对人格性财产的保护,必须恰当回答财产与人格是否截然分立以及人格性财产权何以成立的问题。对人格性财产权的分析应以权利理论作为论证框架,说明人格性财产权保护的利益是什么,解释这一利益为什么足以让他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来满足。人格性财产权蕴含的重大利益在于,人格性财产是个体自我建构所必不可少的要素,促进了个体的人格完善。人格性财产权的概念建立在对康德建构的关于人的“薄的伦理概念”的批判之上,主张关于人的“厚的伦理概念”。人格性财产权的提出使财产区分为人格性财产和可替换财产。可替换财产与自我建构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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