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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1-12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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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谢某华为某货运公司职工。2023年3月10日,谢某华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摔倒受伤。经医院门诊诊断:1.左髌骨骨折;2.糖尿病。4月24日,谢某华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谢某华出院后回家继续疗养。在疗养期间,谢某华于6月19日突发脑溢血死亡。   同年9月8日,谢某华家属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谢某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工伤职工本人非因工过世无法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为由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   9月19日,谢某华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某华的损伤,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4年1月15日,谢某华家属携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向厦门市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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