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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25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例。介绍了基本案情、法律问题和不同观点,最终根据法官会议意见和意见阐释,得出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结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题

讨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是否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

关键观点2: 基本案情

介绍了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的案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B公司、C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观点3: 法律问题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关键观点4: 不同观点

甲说认为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乙说认为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应按照过错比例酌情支持。

关键观点5: 法官会议意见

采纳甲说,即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理由是B公司和C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有预见,不符合完全赔偿原则。

关键观点6: 意见阐释

阐述了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计算规则,以及本案的特殊性。强调了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认为B公司、C公司对合同不能履行负有过错,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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