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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营销短信是否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山东审判
·
公众号
· · 2023-10-23 18:32
张斌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2022年11月,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原本以为退订之后,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不料,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无奈的陈先生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陈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退订短信费0.2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安宁权侵权纠纷案件。01关于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安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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