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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经发出,但是货款未收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发票也未开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12-02 06:30
    

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讨论了货物已发出但货款未收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发票也未开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货物发出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关系

当货物已经发出,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按照货物发出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键观点2: 发票开具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关系

对于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开票的时间计算。

关键观点3: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货物发出后,由于所有权已经转移,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按照货物发出的时间作为企业所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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