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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已施行!股权转让、关联公司、股东、董监高必须注意这六类连带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7-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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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陈鸣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说: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今日)正式施行,以下系涉及股东、发起人、实控人、董监高、股权转让、关联公司、公司分立的六类连带责任,实践中特别注意。 新 《公司法》规定的六类连带责任 (作者:陈鸣鹤) 第一类: 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1.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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