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常州某某开锁公司与广州某某公司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某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常州某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公司转让获得的“某某开锁”文字商标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权利。常州某某公司使用“某某开锁”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但使用“开锁某某”字样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部分请求,判令常州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上诉人6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侵权
常州某某开锁公司使用“某某开锁”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但使用“开锁某某”字样不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不正当竞争
常州某某开锁公司使用企业字号“某某开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需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或简化使用。
关键观点3: 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酌定常州某某开锁公司赔偿广州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关键观点4: 上诉请求
上诉人广州某某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常州某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关键观点5: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部分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常州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上诉人6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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