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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24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薛店镇沟渠头村,汉族,大学文化,闻喜县公安局民警,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任闻喜县看守所所长。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严重违法问题被闻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8日,经山西省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辩护人柴旭霞、王倩,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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