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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寒非 | 再造传统:反思戏剧与法的主体性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8-25 17:47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京剧现代化及其所面临的困难,思考了传统再造及文化主体性问题,从戏剧美学符号表征冲突、西方表演体系播化之困、样板戏层累地被塑造的传统、走出“林毓生悖论”重构戏剧与法的主体性等角度展开。作者提出京剧表演体系应兼具体验和表现特质,现代京剧应吸收“人类文化共同遗产”,同时需要破旧立新的勇气。文章还分析了传统法面临的法制现代化困难,认为应立足固有法传统开放地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共同遗产,并创造性转化植入本国法传统。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京剧现代化及其面临的困难

文章从京剧现代化切入,讨论其面临的困难,思考传统再造及文化主体性问题,指出京剧表演体系应兼具体验和表现特质,现代京剧应吸收‘人类文化共同遗产’,并需要破旧立新的勇气。

关键观点2: 西方表演体系播化之困

文章分析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和布莱希特体系在中国遭遇播化之困,认为它们无法准确概括中国戏曲的特点,指出中国戏曲表演通过高度抽象概括的简单道具构建出想象性的故事场景,与西方戏剧表演方式迥异。

关键观点3: 样板戏层累地被塑造的传统

文章探讨了样板戏如何代表京剧发展历史上第三个高峰,分析了样板戏在剧本、中西混编音乐、唱腔念白、服装道具和舞台布景等方面的改革,以及样板戏对京剧现代化的影响。

关键观点4: 走出“林毓生悖论”重构戏剧与法的主体性

文章提出在现代化过程中,京剧和法律文化都需要在立足传统的基础上开放性地借鉴世界文明的共同遗产,以构建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并强调了在全球化视野下,京剧需要走向全球文化市场竞争,法律需要参与全球化制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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