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00号令)中关于食品名称标注的要求和规定。包括食品名称的真实性、规范性、特殊情形规定以及保健食品的特殊标注规定等,并提到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文章旨在帮助同仁更好地理解和使用相关标准和法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食品名称的要求
该通则要求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包括属性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等。同时,对于名称的使用也有详细规定,如遵循真实性、规范性原则,特殊情形下的规定等。
关键观点2: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品名称标注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特殊情形的食品名称标注也有具体规定,如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模拟食品、仅使用香精香料调配的食品等。同时,保健食品的名称标注也有特别规定。
关键观点3: 违反食品名称标注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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