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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债权人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处理规则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2-10 14: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概述,涉及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并要求将房产所有权恢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严某诉称被告王某甲以石油公司生意周转为由借款200万元未还,后王某甲、王某乙将名下房产以127.46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该转让行为恶意串通、规避债务,要求撤销并恢复房产所有权。

关键观点2: 裁判理由

法院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1. 债务人是否提供购房款实际交付的证据;2.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3. 债权人是否在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认为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且未提供实际交付购房款的证据,因此撤销了房产转让行为。

关键观点3: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第5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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